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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6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永浩与武汉市洪山区颐和堂推拿养生会所、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浩,武汉市洪山区颐和堂推拿养生会所,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6382号原告:马永浩,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武汉市洪山区颐和堂推拿养生会所,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497号丽岛花园B广场。经营者:胡景然,女,193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永浩诉被告武汉市洪山区颐和堂推拿养生会所、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永浩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永浩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永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永浩负担。审 判 长 王 孟人民陪审员 周 幸人民陪审员 章银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