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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02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玉香与被徐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香,徐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02执24号申请执行人张玉香,女,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艳,女,195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香与被徐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玉香对被执行人徐艳享有债权43,303.,20元。经查,被执行人徐艳系退休工人,被执行人徐艳的工资账户被另案冻结,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玉香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102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李保秀审判员 田立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宿晓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