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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执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科创支行、郭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科创支行,郭良,马芬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执保1123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科创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98号19幢105室。负责人:夏明,行长。委托代理人:林吉、杨一骏,该行员工。被申请人:郭良,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申请人:马芬仙,女,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受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科创支行与被申请人郭良、马芬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科创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郭良、马芬仙银行存款3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科创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郭良、马芬仙银行存款3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新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慧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