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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2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行与郝新成、郝贵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行,郝新成,郝贵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2执45号申请执行人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地安新县。法定代表人张建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郝新成,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被执行人郝贵平,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郝新成、郝贵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财产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该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冀0632民初8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英辉审判员  韩铁强审判员  张志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