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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4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冯素琴与吴明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素琴,吴明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4805号原告:冯素琴,女,1954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国荣,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新,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明春,男,1988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负责人:吴旭春。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菊,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佳明,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冯素琴与被告吴明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冯素琴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素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素琴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88元,由原告冯素琴负担。审判员  赵一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宇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