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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陈学春、谭学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学春,谭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221号申请执行人:陈学春,男,1982年2月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谭学文,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土家族,教师,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学春与被执行人谭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4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谭学文定于2015年4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学春借款10000元,2015年6月30日偿还10000元,2015年9月30日前付清余下全部20000元。被执行人谭学文如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中查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学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4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传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