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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黄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刑初27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罗湖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诉[2017]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3日下午,被告人黄某在香港上水火车站接受他人雇请,携带走私货物,未经申报从罗湖口岸入境,被海关现场查获。经检查,在其夹克内口袋内查获未经申报的旧iphone7手机(A1784无配件0.4kg)4台,旧烂iphone6手机(无配件0.3kg)3台、旧烂iphone7手机(无配件0.1kg)1台、旧iphone5手机(A1428无配件0.8kg)8台。经计核,上述货物涉嫌走私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2380元。另查,被告人黄某此前一年内已因走私被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1)2016年3月11日,被告人黄某携带旧Lenovo电脑等从福田口岸入境,被海关现场查获并给予没收涉案货物的行政处罚;(2)2016年11月24日,被告人黄某携带显示屏等未经申报从福田口岸入境,被海关现场查获并给予没收涉案货物的行政处罚;(3)2016年12月2日,被告人黄某携带燕盏未经申报从福田口岸入境,被海关现场查获并给予没收涉案货物的行政处罚。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照片、被告人供述、现场查验记录、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法律,逃避海关监管,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相关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验记录表、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黄某从罗湖口岸走私涉案货物入境,未向海关书面申报,被海关查获。由于被告人年龄较高,并身患疾病,因此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2、现场照片、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走私货物照片、仓储凭单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黄某走私货物的情况。涉案货物已被依法扣押。3、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黄某供认其接受他人雇请,携带走私货物经罗湖口岸入境,带工费港币150元,之前曾因走私三次被行政处罚。4、海关涉嫌走私案件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证实经海关核定,被告人黄某2017年2月23日走私的涉案货物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2380元。5、海关行政处罚材料:证实被告人黄某在2017年2月23日之前有三次因走私被行政处罚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经查,被告人黄某系为赚取少额报酬帮助他人进行走私,依法可认定为从犯并予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且犯罪时已满75周岁,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涉案的走私货物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姜君伟审判员  黎 峰审判员  吴 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勉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