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满苍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淑霞,李满苍,曹琳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838号申请执行人:邓淑霞,女,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申请执行人:李满苍,男,195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曹琳英,女,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淑霞、李满苍与被执行人曹琳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丰民(商)初字第06788民事调解书。申请人邓淑霞、李满苍于2016年12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曹琳英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邓淑霞、李满苍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曹琳英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晓明代理审判员 陈 府代理审判员 许子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欣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