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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民初字第2587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姜新中与孙向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新中,孙向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2587之二号原告姜新中,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孙向远,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新中与被告孙向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新中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新中撤回对被告孙向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702元,减半收取22851元,由原告姜新中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陈志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黄 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