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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执22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2237昆山大世界油墨涂料有限公司与苏州申联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大世界油墨涂料有限公司,苏州申联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22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昆山大世界油墨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阳光西路460号。法定代表人:王槐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兆能,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申联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东桥镇。法定代表人:沈云飞,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昆山大世界油墨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申联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实地调查、查找,发现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法定代表人居所不明。另经赴相关部门查询,均未能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木林审 判 员  徐 挺代理审判员  王程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晓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