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3执恢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青岛宏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刘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宏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刘彬,徐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恢19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宏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杨坤,职务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李刚,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彬,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徐帅,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青岛宏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彬、徐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4日审结。(2016)鲁0213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是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人民币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825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款人民币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5元全部履行,执行费人民币212元被执行人已缴纳,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3民初109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恒义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刘寅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臧文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