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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3民初6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蒙伟与马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伟,马玉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3民初645号(2016)吉0283民初645号之二原告:蒙伟,女,住吉林省蛟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化新(系原告丈夫),男,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马玉芹,女,住吉林省蛟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姝霖,吉林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蒙伟与被告马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原告蒙伟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蒙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免予收取,保全费120元由蒙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秋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鞠秀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