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3民初6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蒙伟与马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伟,马玉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3民初645号(2016)吉0283民初645号之二原告:蒙伟,女,住吉林省蛟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化新(系原告丈夫),男,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马玉芹,女,住吉林省蛟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姝霖,吉林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蒙伟与被告马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原告蒙伟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蒙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免予收取,保全费120元由蒙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秋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鞠秀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