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保1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胡某某、吴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胡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保112号之一原告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法定代表人:喻某某,系公司董事长。被告胡某某,男,汉族,住江西省宜丰县。被告吴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赣0983执保11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判决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吴某某房屋的(房产证号:20××78)的查封。审判长 夏 莲审判员 胡建国审判员 刘永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