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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民初2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鸿钹与曹仰如、曹子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鸿钹,曹仰如,曹子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2554号原告:杨鸿钹,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曹仰如,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被告:曹子棉,女,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原告杨鸿钹与被告曹仰如、曹子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杨鸿钹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鸿钹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杨鸿钹负担。审判员  谢时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