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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7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林净伊与吕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净伊,吕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77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林净伊,女,1987年9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娜,北京市忠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吕英,女,1973年4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上诉人林净伊因与被上诉人吕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6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林净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林净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净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837.5元,由林净伊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建刚审 判 员  陈 静代理审判员  张 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刘 栋书 记 员  佳 丽书 记 员  高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