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初2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葛元荣与李瑞云、曹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元荣,李瑞云,曹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2121号原告:葛元荣,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现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李瑞云,女,195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曹楠,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瑞云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元荣诉被告李瑞云、曹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葛元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成 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玲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