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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林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302刑初138号公诉机关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林,女,1970年出生,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2017年1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8日被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冰,阳泉市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阳城检公诉刑诉(2017)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林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晔、检察官助理郭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林及其辩护人刘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共计3068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林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林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李林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林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不持异议,提出被告人李林捡到存单取出钱后,没有花费,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退还赃款,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李林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李林持捡到的被害人李某某的中国银行定期存单在中国银行阳泉滨河支行柜台,冒用李某某身份将存单内的30682.5元全部取走。案发后,李林将赃款全部退还,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李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2016年10月22日上午9时许,其把定期存单放到包中,从西河滩坐18路公交车到中行滨河支行准备办理定期存单的转存业务,到银行后发现人多,无法及时办理,其因家中有事,便离开,途经黑桥、城区幼儿园巷道到华龙超市购物后,沿着福寿街直接回家。下午14时许,其准备去银行办理时发现包内的定期存单丢失,之后其找到定期存单存根去银行挂失时,从银行柜台业务员得知其定期存单已于当日下午15时许被一名女子取走。即报警。定期存单本金30000元,利息682.5元。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告人李林的丈夫。2016年10月22日上午10时许,其与妻子李林、女儿一同到阳泉市滨河路中国银行领取其公积金,因排队人多便离开。约11时许,三人行至黑桥桥头的时候,其女儿在地上捡了一张存单,便交给了其妻子李林。后其与女儿回家,其妻子李林便拿着存单返回滨河路中国银行将存单上的3万多元钱取了出来,回到家中,其与李林将取出的钱存到了建设银行。因是该存单当日到期,故李林去银行取钱时,不需要持存款人身份证,即可取钱。3、证人卜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中国银行阳泉市滨河支行办理窗口业务工作人员,2016年10月22日15时许一名穿黄色上衣中年女子持定期存单办理了取钱业务,因是到期的银行存单,用户不需要提供身份证件就能取钱。4、2016年10月22日14时许至15时20分中国银行阳泉滨河支行柜台及周边监控的视听资料及照片证实:2016年10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李林持被害人李某某的定期存单取钱的经过。5、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归案经过证实:2017年1月23日9时许,在本市矿区桃北西路21楼将李林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6、中国银行阳泉市滨河支行叫号单、客户回单、存单及存单存根复印件证实:被告人李林冒充李某某身份取走李某某定期存单内本金30000元,利息682.5元。7、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从被告人李林处扣押现金30682.5元,退还被害人李某某。8、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李林已退还被害人李某某全部款项,并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9、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林的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10、被告人李林在公安机关供述:2016年10月份的一天上午10时许,我和我丈夫张某某、女儿一起坐公交车到阳泉市中国银行滨河支行给我丈夫领取公积金,但银行人太多没取上。中午约11时许,我们从银行出来,往华联方向走,途经黑桥附近,我女儿从地上捡起一张存单交给我。之后我丈夫带着女儿回家。我看到存单是当天到期,又听说存单到期当天不用身份证也能取钱。我就于下午15时许,去中国银行滨河支行将存单内的三万元存款及利息六、七百元全部取出。后打车回到家中,因怕失主找回来就在家中放了一段时间,之后又存到了银行。我并不认识李某某,他也没有委托我给他取钱。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共计3068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林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赔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林取出钱后没有花费,案发后积极退赔赃款,具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林犯诈骗罪,判处罚金1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海云人民陪审员  赵红荣人民陪审员  刘军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耿霈瑶书 记 员  张晋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