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7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朱晓凡、岳瑞红与王全春、朱咏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瑞红,朱晓凡,王全春,朱咏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76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岳瑞红,女,1940年6月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太民,黑龙江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全春,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辉,北京易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艾茜,北京易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咏岚,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原审原告:朱晓凡,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上诉人岳瑞红因与被上诉人王全春、朱咏岚及原审原告朱晓凡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07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岳瑞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表示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本院认为,岳瑞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岳瑞红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岳瑞红负担(已交纳)。公告费300元,由岳瑞红负担(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春香审 判 员 周熙娜代理审判员 王 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贾云航书 记 员 崔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