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桂林市瑞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德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瑞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德林,陈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735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瑞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文德林。被执行人:陈燕华。本院在执行(2017)桂0304执735号案件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进行了强制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2017)桂0304执735号有执行内容的案件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