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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桂林市瑞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德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瑞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德林,陈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735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瑞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文德林。被执行人:陈燕华。本院在执行(2017)桂0304执735号案件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进行了强制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2017)桂0304执735号有执行内容的案件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