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5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天将与陈明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将,陈明建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5171号原告:陈天将,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青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明建,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陈天将与被告陈明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陈天将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天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天将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天将负担。审判员 何代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胥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