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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青岛普华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海鹏、刘嫣、刘永安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青岛普华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海鹏,刘嫣,刘永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364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负责人王纪全,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青岛普华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刘海鹏,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海鹏,男,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刘嫣,女,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刘永安,男,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青岛普华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海鹏、刘嫣、刘永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2执3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