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7执1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大才与王华英、四川省三台县荣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才,王华英,四川省三台县荣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7执1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大才,男,1959年1月3日出生,住平武县水晶镇。被执行人:王华英,女,1964年12月24日出生,住平武县龙安镇。被执行人:四川省三台县荣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法定代表人:王惠,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大才与王华英、四川省三台县荣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曾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现因该案已经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华英名下的汽车、登记在被执行人四川省三台县荣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 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黎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