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2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刘宏与王美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王美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2912号原告:刘宏,男,1972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王美龙,男,1988年5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宏与被告王美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宏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美龙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宏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宏撤回对被告王美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刘宏负担。审判员 于 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仇典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