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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6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6238孙晨臻与严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晨臻,严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6238号原告:孙晨臻,男,1993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严斌,男,1989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告孙晨臻与被告严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孙晨臻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晨臻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晨臻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160元,由原告孙晨臻负担。审判员 袁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天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