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6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6238孙晨臻与严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晨臻,严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6238号原告:孙晨臻,男,1993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严斌,男,1989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告孙晨臻与被告严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孙晨臻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晨臻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晨臻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160元,由原告孙晨臻负担。审判员 袁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天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