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3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颜景福与防城港宏源浆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景福,防城港宏源浆纸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03民初72号原告:颜景福,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防城港市港口区。委托代理人陈业芸,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成勇,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防城港宏源浆纸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茅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黄永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汉云,广西幸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景福诉被告防城港宏源浆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景福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于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景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98元,减半收取4449元,由原告颜景福负担。审 判 长 张健平代理审判员 陈家恩人民陪审员 郑锡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洪立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