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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兴玲与被执行人四川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兴玲,四川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883号申请执行人:马兴玲,女,生于1969年11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望王路西段239号2单元11室。被执行人:四川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雪梅,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马兴玲与四川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902民初10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小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