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81民初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郭玉增与李海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增,李海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1864号原告:郭玉增,男,汉族,1973年5月29日出生,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保军,林州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海玉,男,汉族,1970年4月10日出生,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玉增诉被告李海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玉增撤回对被告李海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申一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荣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