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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2民初1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阳江市浩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雷先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市浩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先隆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1993号原告:阳江市浩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市委党校西边用地之二(右边)。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玉婷,该公司员工。被告:雷先隆,男,1978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江市浩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雷先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阳江市浩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许 玲人民陪审员  林振杰人民陪审员  谢坤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冼金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