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执6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波与被执行人王大炜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波,王大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4执6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波,女,汉族,1984年3月30日生,无职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王大炜,男,汉族,1980年9月26日生,无职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执行人冯波与被执行人王大炜离婚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6)辽0204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2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相关义务时,随时恢复执行。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丽审 判 员 于晓波代理审判员 王之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