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3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韩则良与赵少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则良,赵少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3320号原告:韩则良,男,2011年3月11日生,汉族,住登封市。法定代理人:姚跃丽(系原告之母),女,1987年1月30日生,汉族,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婉、董佳音(实习),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少辉,男,1980年7月9日生,汉族,住登封市。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汴路***号附*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522865590W。负责人:文晓娜,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超、彭鹏,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则良与被告赵少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庭外和解为由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则良撤诉。案件受理费854元,减半收取计427元,由原告韩则良负担。审判员 王天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彬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