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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口市鹏飞卫生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口市鹏飞卫生材料有限公司,陈素清,卢士杰,牛玉平,陈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4执5号申请执行人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沈丘县槐店回族镇淮河路。组织机构代码:87579875-9。被执行人周口市鹏飞卫生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槐店镇沙南产业集聚区B区*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8173263-9。被执行人陈素清,女,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卢士杰,男,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牛玉平,女,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陈君,女,回族,住沈丘县。本院在执行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周口市鹏飞卫生材料有限公司、陈素清、卢士杰、牛玉平、陈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议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周口市鹏飞卫生材料有限公司、陈素清、卢士杰、牛玉平、陈君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624民初2812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畅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战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