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财保3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白吉强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吉强,杨小梅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302-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禹城市。法定代表人:赵德九,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猛,男,汉族,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白吉强,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禹城市。被申请人杨小梅,女,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白吉强妻子。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白吉强、杨小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鲁1482财保302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申请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元的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00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东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玉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