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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8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格县支行与什黑子到、沙马日古、郭破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格县支行,什黑子到,沙马日古,郭破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8执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格县支行。被执行人什黑子到。被执行人沙马日古。被执行人郭破旧。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格县支行申请执行什黑子到、沙马日古、郭破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普格县孟甘乡政府代被执行人交来案款,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格县人民法院(2016)川3428民初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期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振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