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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4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詹建军、吴文庆诈骗罪罚金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建军,吴文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4执649号被执行人詹建军,男,1970年2月8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大安市。被执行人吴文庆,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大安市。被执行人詹建军、吴文庆罚金刑一案,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7年3月29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詹建军、吴文庆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詹建军、吴文庆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纳罚金3000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詹建军、吴文庆在本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二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吉林省大安市,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将本案委托至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泰来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4执64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波审判员  徐振伟审判员  张铁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楠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