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时开君与程永炜、第三人葛连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开君,程永炜,葛连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3民初616号原告:时开君,男,汉族,1955年12月30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姝霖,吉林耘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程永炜,男,汉族,1960年8月17日生,户籍地吉林市龙潭区,现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占英,系被告程永炜前妻。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超,系被告程永炜儿子。第三人:葛连利,男,汉族,1965年6月30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时开君诉被告程永炜、第三人葛连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时开君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开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50.00元,减半收取即3,7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沈建国审 判 员 朱亚通人民陪审员 李 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凡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