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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虎与张友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虎,张友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拟稿人校对人审核人签发人(2017)鄂0322执213号申请人:陈虎,男,生于1981年9月27日,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友威,男,生于1986年8月11日,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2016)鄂0322民初1004号陈虎与张友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张友威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将调解书确定的第一期欠款自觉履行完毕。申请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2016)鄂0322民初1004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一期欠款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陈虎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