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肖阳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阳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2刑初476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阳阳,男,1990年9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27日被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7)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阳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连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阳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8日0时20分许,被告人肖阳阳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豫E×××××小型普通客车沿世纪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安阳县曲沟镇锦绣花园路段时,与阎保平停在路边的一辆鲁H×××××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肖阳阳驾车离开现场。肖阳阳在安阳县曲沟镇锦绣花园被阎保平拦住。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肖阳阳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92mg/100ml,超出国家80mg/100ml的醉酒标准。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上述事实开庭审理时被告人肖阳阳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肖乐乐等人证言、户籍证明、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肖阳阳情况证明、调解协议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阳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核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阳阳当庭认罪、悔罪,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阳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吕瑞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安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