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孙婧瑄与长春市宏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婧瑄,长春市宏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1054号申请执行人孙婧瑄,女,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长春市宏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丰顺街名门饭店行政办公楼3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婧瑄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宏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04民初41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世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