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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执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佘虹达、张莉集资诈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虹达,张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执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佘虹达,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张莉,女,1979年8月2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佘虹达与被执行人张莉集资诈骗罪一案。执行中,本院通过网上点对点查询及走访被执行人住处,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无存款,名下无有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现本案执行措施穷尽,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执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云水代理审判员  龚中祥代理审判员  俞金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利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