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海珍、宁津县好邻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珍,宁津县好邻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115号申请执行人刘海珍,女,汉族,1969年11月29日生,住宁津县。被执行人宁津县好邻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慈心强,职务经理。住所地:宁津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劳人仲裁字(2016)第78号仲裁裁决书,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海珍诉被执行人宁津县好邻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海珍于2017年0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1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宁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劳人仲裁字(2016)第78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彦宾审判员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禄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