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24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林进林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进林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24刑初188号公诉机关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进林,男,195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惠来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公刑诉[2017]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进林犯贪污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伟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进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被告人林进林在经手负责为惠来县惠城镇泗竹埔村二组水库移民户统一办理水库移民建房补助款银行账户时,发现林某1一户错误重报,林进林未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继续为林某1户多办另一本银行存折,重复申请划拨水库移民建房补助款。2014年4月底,泗竹埔村二组水库移民补助款划拨到各移民户银行账户,每人补助人民币(下同)4000元。2014年5月10日,时任泗竹埔村党支部副书记、报账员的林进林利用经手发放泗竹埔村水库移民建房补助款职务之便,持有林某1户多办理的另一本银行存折自行到惠城镇蓬莱信用社领取27999元现金,后林进林将其中4000元补发还林某1,余款23999元被林进林侵吞用于其个人以及家庭日常开支。2017年4月10日,林进林主动到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并退清赃款23999元。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林进林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有自首的情节,并能积极退清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进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6年开始,惠来县惠城镇泗竹埔村村民申报水库移民建房补助(即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由时任惠来县惠城镇泗竹埔村党支部支委的被告人林进林协助进行申报,泗竹埔村被分为一、二组分别列入2009年度和2011年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计划。申报期间,该村林某1一户(共7人)出现错误重报,分别在一、二组各报一户(一户6人、一户7人),后上述“林某1”二户都获批在二组。2013年12月,林进林在经手负责为泗竹埔村二组水库移民户统一办理水库移民建房补助款银行账户时,发现林某1一户错误重报,遂未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继续为林某1户多办另一本银行存折,重复申请划拨水库移民建户补助款。2014年4月底,泗竹埔村二组水库移民补助款划拨到各移民户银行账户,每人补助4000元。2014年5月10日,时任泗竹埔村党支部副书记、报账员的林进林利用经手发放泗竹埔村水库移民建房补助款职务之便,持有林某1户多办理的另一本银行存折自行到惠城镇蓬莱信用社领取27999元现金,后将其中4000元补发还林某1,余款23999元被用于其个人以及家庭日常开支。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林进林主动到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并退清赃款23999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惠来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2.惠来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关于被告人林进林可以认定自首的情况说明及处理违法所得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林进林于2017年4月10日自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退清违法所得赃款23999元。3.中共惠来县惠城镇委员会关于被告人林进林的任职证明及相关文件。证明林进林于2002年5月至2014年1月任惠城镇泗竹埔村支委,2014年1月至现在任惠城镇泗竹埔村党支部副书记。4.揭阳市水务局、揭阳市发展和改革局、揭阳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09年度及2011年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惠来县水务局、惠来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惠来县2009年度及2011年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计划的请示,惠来县惠城镇关于泗竹埔村申报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工作的情况说明,惠来县惠城镇泗竹埔村(一组)及(二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2009年度及2011年度计划报告,惠来县惠城镇泗竹埔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方式民意调查表、房改确认表。证明惠来县惠城镇泗竹埔村申请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的过程及相关文件。5.广东省水库移民基本情况收集表(一户一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补助到户签收表,广东农村信用社个人活期存折,个人活期明细查询。证明惠来县惠城镇泗竹埔村村民领取水库移民扶持资金具体情况,其中林某1的收集表、签收表、活期存折出现重复,林某1的另一本广东农村信用社个人活期存折(账号:80×××70)于2014年5月10日被取出27999元,取款人为林进林。6.证人林某1的证言。林证实他家7人有领取水库移民建房补助款28000元,第一次是村干部林进林发给他一张存有24000元、账号为80×××26的存折,由他妻子余某、胞弟林某7在信用社分4次共领取24000元。过一段时间,林进林向他要了将存折,另换一本账号为80×××70(余额为1元)的存折给他,现场拿了4000元现金给他。他没有在账号为80×××70的存折上领取到27999元。7.证人林某2的证言。林于2008年10月至2014年5月任惠来县惠城镇泗竹埔村党支部书记,证实在申请发放泗竹埔村水库移民建房补助款的过程中,村按上级的要求将村民分为2组,一组水库移民户的身份信息由林某3和林进林收集,二组的由他和林进林收集,补助款到账之后,统一由林进林将银行存折发给各户。2014年4、5月左右,林进林告诉他二组林某1这一户出现错误重报,一户6人丁,一户7人丁。他要求林进林将林某1这一户错误重报的补助款退还惠来县水务局,并请县水务局删除重报的人员资料。过几天,林进林打电话告知他已将错误重报的补助款退还县水务局,水务局也已将重报人员的资料删除。8.证人林某3的证言。林于2016年至现在任惠城镇泗竹埔村党支部书记,证实在他任村委会主任期间,由他和林某2、林进林3人协助申报发放水库移民建房补助款,村分两组上报,林某1这一户2009年在一组申报时不符合条件,2012年在二组申报时符合条件,他不清楚为什么会出现重报。9.证人林某4、林某5、林某6的证言。上述证人均系惠城镇泗竹埔村村干部,分别证实村民林某1一户有7人,村申报发放水库移民建房补助款出现林某1一户错误重报的情况,他们均不清楚。10.户籍证明。11.被告人林俊林的供述。林供述2013年12月,他在经手负责为泗竹埔村二组水库移民户统一办理水库移民建房补助款银行账户时,发现林某1一户错误重报,但他未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继续为林某1户多办另一本银行存折,重复申请划拨水库移民建房补助款。2014年4月底,泗竹埔村二组水库移民补助款划拨到各移民户银行账户,每人补助4000元。2014年5月10日,他持有林某1户多办理的另一本银行存折到惠城镇蓬莱信用社领取27999元现金,后将其中4000元补发还林某1。林还供述村干部林某2知道此事后有交代他到县水务局退还该笔重报资金,但他打电话骗林某2说已将重报的补助款退还县水务局。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进林无视国法,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其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侵吞水库移民建房补助款23999元,情节较重,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已退清全部赃款,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进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一万元,尚欠九万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林进林贪污所得人民币23999元予以没收,由检察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福森审 判 员 柯南雄人民陪审员 张水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詹浩科速 录 员 方辉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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