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申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白凤英、王金波共有物分割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金波,白凤英,陈某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申1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金波,男,1949年7月10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白凤英,女,1952年5月19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陈某,女,2010年9月22日出生。被申请人兼陈某的法定代理人(一审原告):陈贺明(陈某之父),1977年4月20日出生。再审申请人王金波、白凤英因与被申请人陈贺明、陈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698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王金波、白凤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王金波、白凤英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金波、白凤英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冯 哲审 判 员 李 京审 判 员 曹燕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 新书 记 员 李 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