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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申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白凤英、王金波共有物分割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金波,白凤英,陈某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申1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金波,男,1949年7月10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白凤英,女,1952年5月19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陈某,女,2010年9月22日出生。被申请人兼陈某的法定代理人(一审原告):陈贺明(陈某之父),1977年4月20日出生。再审申请人王金波、白凤英因与被申请人陈贺明、陈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698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王金波、白凤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王金波、白凤英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金波、白凤英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冯 哲审 判 员  李 京审 判 员  曹燕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 新书 记 员  李 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