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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1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蔡鹤磊与郭永彬、邓慧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鹤磊,郭永彬,邓慧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842号原告:蔡鹤磊,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闫轩宇,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永彬,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被告:邓慧影,女,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蔡鹤磊与被告郭永彬、邓慧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蔡鹤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还款44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因承包工程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二被告仅还了6000元,剩余钱一直不还。为维护其权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蔡鹤磊提供的两被告中其中一被告邓慧影住址信息不明确,应属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蔡鹤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航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