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7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支行与杨学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支行,杨学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752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旷世国际大厦1-201、401-408、迎宾大道2092号。负责人:周荣,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亚军,女,该支行员工。被告:杨学勇,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支行与被告杨学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耿 亮代理审判员 闫秀珍人民陪审员 殷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