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4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朱琳与济宁明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琳,济宁明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4621号原告:朱琳,女,汉族,1991年10月5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天亮,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宁明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济宁市车站西路567号。法定代表人:李娟职务:执行董事。原告朱琳与被告济宁明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朱琳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琳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朱琳负担。审判员 杨大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