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5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5187连云港中源酒业有限公司与颜熙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中源酒业有限公司,颜熙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5187号原告:连云港中源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华中路9号楼。法定代表人:周正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安,连云港市赣榆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颜熙婷,女,199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连云港中源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颜熙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中源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颜熙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颜熙婷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中源酒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颜熙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连云港中源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心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武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