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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5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5187连云港中源酒业有限公司与颜熙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中源酒业有限公司,颜熙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5187号原告:连云港中源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华中路9号楼。法定代表人:周正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安,连云港市赣榆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颜熙婷,女,199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连云港中源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颜熙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中源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颜熙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颜熙婷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中源酒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颜熙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连云港中源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心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武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