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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4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雷强强与董晓峰、天津悦行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强强,董晓峰,天津悦行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4505号原告:雷强强,男,199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董晓峰,男,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告:天津悦行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356号C92文创园C101-01。法定代表人:宋宝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1、19、20层。主要负责人:李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主要负责人:武博。原告雷强强与被告董晓峰、天津悦行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雷强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强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雷强强自行承担。审判员  于钟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韶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