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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2民初1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漯河市中鼎运输有限公司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市中鼎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2民初1777号原告:漯河市中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107国道西侧宏达汽车城院内。法定代表人:张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朋朋,该公司员工。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16号2号楼5层。负责人:胡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浩,该公司员工。案由:保险合同纠纷原告漯河市中鼎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后,原告漯河市中鼎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中鼎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中鼎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漯河市中鼎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效洲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旭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