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刑更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秀松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秀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365号罪犯王秀松,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灵璧县人,捕前系个体户。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秀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925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4月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送达(2015)漳刑执字第123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19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王秀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秀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5年8月至2017年2月获考核积分2470分,4次表扬。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罪犯入监教育考试试卷,台帐,缴款单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王秀松减刑的异议。本院认为,罪犯王秀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秀松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2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五一审判员 徐鸿林审判员 温继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琳婷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