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11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军超与傅海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军超,傅海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11民初1266号原告:赵军超,男,汉族,1993年3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傅海龙,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住新乡市。原告赵军超诉被告傅海龙生命权、健康权、人身伤害纠纷一案,原告赵军超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有权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军超撤回起诉。审 判 长 : 王 林人民陪审员 :王辑峰人民陪审员 :曹根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 张 辉 更多数据: